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 陳瑞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朋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