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66號上訴人 蔡信貴
翁明輝 翁明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複代理人 魏敬峰 被上訴人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慧苓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