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0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0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因聲請人已聲請本案承審法官張競文、王本源、陳婷玉迴避,其竟未迴避,進而違法裁判終結本案,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469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甚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審法官張競文、王本源及陳婷玉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102年11月18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故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0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於103年1月27日具狀聲請承辦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01號事件之法官迴避,自屬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