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賴銘章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 被告 張見誦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