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王聰茂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王林金盞 被告 王芬玲 被告 王敏玲 前列王林金盞、王芬玲、王敏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