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芝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8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捌拾肆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向大陸淘寶網站商家」應更正為「向某不詳網站上之商家」、第8行「新台幣」應更正為「新臺幣」、第14行「至其友人 林聖鈞 所提供之......」應補充為「至其不知情之友人林聖鈞所提供之......」;附表一:編號2之錢袋等註冊審定號欄「第00000000號」應更改為「第00000000號」、手機吊飾等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應更改為「第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全文業於民國101年7月1日經行政院命令施行,其中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與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固然相同,但新法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且其立法修正理由第19點亦明白表示「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自101年初某日起至101年5月2日13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6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壹之3被害人即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如附表壹之3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其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微,兼衡其犯後坦承之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自稱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且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考量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至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84件,均係被告犯本件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係屬真品,並非仿冒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詳偵卷第4頁、警卷第24頁),爰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壹:
┌──┬──────────┐│編號│被害人即商標權人││││├──┼──────────┤│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附表貳: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香奈兒」商標硫化纖維製盒│1件│├──┼───────────────┼───┤│2│仿冒「凱蒂貓」商標手提包│13件│├──┼───────────────┼───┤│3│仿冒「凱蒂貓」商標錢包│9件│├──┼───────────────┼───┤│4│仿冒「凱蒂貓」商標護唇膏│57件│├──┼───────────────┼───┤│5│仿冒「凱蒂貓」商標計算機│4件│├──┼───────────────┼───┤│6│仿冒「凱蒂貓」商標隱形眼鏡盒│62件│├──┼───────────────┼───┤│7│仿冒「凱蒂貓」商標飾品│3件│├──┼───────────────┼───┤│8│仿冒「凱蒂貓」商標行動電話外殼│2件│├──┼───────────────┼───┤│9│仿冒「哆啦A夢」商標隱形眼鏡盒│33件│├──┴───────────────┴───┤│共184件│└──────────────────────┘附表叁: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凱蒂貓」商標香水│27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740號被告甲○○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望安鄉○○村○○○○○號居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初某日,向大陸淘寶網站商家,以每件新台幣(下同)70至80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後,即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shianshop」及「winds780318」拍賣帳號,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選購。經警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拍賣廣告而下標購買,並於同年2月7日匯款999元(含運費49元)至其友人林聖鈞所提供之高雄大寮大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甲○○即將前揭仿冒「香奈兒」商標商品手機殼1件寄交員警,嗣經警於同年5月2日13時45分許持臺灣地方法院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丙○○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之刑事陳報狀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拍賣網頁列印畫面、拍賣網站會員基本資料、IP連線紀錄、上開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蒐證暨仿品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於100年6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之商標法,業由行政院定自101年7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另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82條則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後,修正前後所定之罰則相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依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復被告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仿冒商標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附表三部分,並非仿冒商標商品一情,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準此,上開扣案物係屬真品,並非仿冒品,自與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開集合犯、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香奈兒│瑞士商香奈兒│第00000000號│硫化纖維製盒等││││股份有限公司││商品│├──┼────┼──────┼──────┼───────┤│2│凱蒂貓│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錢袋、手提包等││││份有限公司││商品││││├──────┼───────┤││││第00000000號│護唇膏等商品││││├──────┼───────┤││││第00000000號│手動計算機、行││││││動電話外殼、眼││││││鏡盒等商品││││├──────┼───────┤││││第00000000號│手機吊飾等商品│├──┼────┼──────┼──────┼───────┤│3│小叮噹哆│日商小學館集│第00000000號│隱形眼鏡容器等│││啦夢│英社製作股份││商品。││││有公司│││└──┴────┴──────┴──────┴───────┘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香奈兒」商標之硫化纖維製│1件│││盒││├──┼───────────────┼─────┤│2│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手提包│13件│├──┼───────────────┼─────┤│3│仿冒「凱蒂貓」商標之錢包│9件│├──┼───────────────┼─────┤│4│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護唇膏│57件│├──┼───────────────┼─────┤│5│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計算機│4件│├──┼───────────────┼─────┤│6│仿冒「凱蒂貓」商標之隱形眼鏡盒│62件│├──┼───────────────┼─────┤│7│仿冒「凱蒂貓」商標之飾品│3件│├──┼───────────────┼─────┤│8│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行動電話外│2件│││殼││├──┼───────────────┼─────┤│9│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隱形眼鏡│33件│││盒││└──┴───────────────┴─────┘附表三: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凱蒂貓」商標之香水│2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