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21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
被 告 林書韻
陳柏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21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
被 告 林書韻
陳柏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