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槍枝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27日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槍枝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