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專有使用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荔園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慶益 被告 張君萍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停車位專有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利益應為荔園華廈(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地下室編號A1停車位專有使用權,而該專有使用權既係本於該停車位所有權而來,自應以該停車位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據原告陳報該A1停車位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面積約為10.32平方公尺(計算式:2.4公尺×4.3公尺=10.32平方公尺),是該A1停車位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360,994元(計算式:10.32平方公尺×34,980元=360,99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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