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則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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