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63號聲請人甲○○
弄12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3月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3月4日起至民國88年3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87年5月10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每日每萬元新台幣捌元。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乙○○於民國87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87年5月11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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