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55號

原告 顏聰聖

顏水條

顏澄清

顏素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

被告 顏順傳

訴訟代理人 顏英信

被告林顏英美

顏田一

顏君芝

顏田富

顏宗正

顏宗發

林志鴻

顏志添

顏美德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

被告 顏廷易

鐘立成

鐘金華

鐘健發

顏文信

江林琴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昌暘

被告 顏家進

顏德昌

顏士鈜

被告 顏鈺昕 (即 顏駿升 之繼承人)

顏素珍 (即 顏桃之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顏田富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6月2日已遷出國外,應向國外處所送達本件司法文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1年11月29日16時許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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