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55號
原告 顏聰聖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
被告 顏順傳
訴訟代理人 顏英信
被告林顏英美
顏田一
翁 顏君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
被告 顏廷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昌暘
被告 顏家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顏田富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6月2日已遷出國外,應向國外處所送達本件司法文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1年11月29日16時許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