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莠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英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