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立言 訴訟代理人 林雅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教育部112年3月29日150,008元CL103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