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72號自訴人甲○○
(另案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