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易字第2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郭惠玲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