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西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西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西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翰揚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6日110年3月23日11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408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53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34號110年度簡字第2746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5日111年5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34號110年度簡字第2746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3日111年1月7日111年6月23日備註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8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6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68號編號4.5.6.罪名①侵占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9年9月1日後某時②109年11月10日110年7月30日110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228號、110年度偵字第3443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5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111年度簡字第159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21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1日111年6月27日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111年度簡字第159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21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1日111年8月9日111年8月11日備註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20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5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7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