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上訴人 黃呈玉
石麗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國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6,66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