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5號原告 周旻正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宗壕 律師被告大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輝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複代理人 吳愷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
7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系爭房屋裝潢後之出租率提出證據方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