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新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彩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3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蔡茂男 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08年12月16日208,544元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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