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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