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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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7日,輾轉受讓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之
消費借貸債權,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遭退件,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
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