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