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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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