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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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73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103年度緩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包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3年度偵字第7396號被告李春燕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LV包包1件(詳本署103年度保管字第2282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8月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3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
103年9月9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52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年9月9日起至104年9月8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包包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2282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03年6月10日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96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32頁)。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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