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員於民國104年5月31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陳少華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205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4年5月31日下午4時30分許,駕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發生車禍,警方據報到場後,在被告所駕車輛之副駕駛座,發現白色結晶1包,該包結晶經初步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警方遂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移送,嗣該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不足,於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偵查卷宗無誤,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淨重0.206公克,其中0.0002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2058公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4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誤,參酌上開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