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債權人銓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吳瓊珠
6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瓊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釋明借款人係聲揚音響企業社或聲揚音響企業及吳瓊珠。
㈣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借據無一期未清償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