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853號債權人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應提出1.大廈報備證明2.建物登記簿謄本3.現任主委改選證明4.住戶公約5.管理費計算方式表②釋明請求利息10%之依據③補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