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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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勞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上訴人 林靖諭 (即 林全益 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雅 (即林全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1項)。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2項)。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第3項)。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第4項)」。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對本院106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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