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余宣萱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保險上字第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撰寫上訴理由狀之必要,需將本院審判期日(含準備程序期日)有關 陳莉雯 之訊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最高法院,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