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
111號上訴人即被告張○○指定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姚宗樸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9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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