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富門商行即 史志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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