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219號

原告 吳天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 律師

被告 劉俊男

追加被告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斐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88萬1,294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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