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許源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源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主張: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侵入上訴人所有系爭208號房屋內之浴廁污水管線,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方式依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修復方案遷移回被上訴人所有系爭206號房屋,並填補管線遷移後之孔隙;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上訴聲明㈡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修復方案,業經鑑定所須修復費用為311,59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1,596元(即311,596+800,000=1,111,596),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11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