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美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相近,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件被告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月│108年8月27│本院108年度│109年2月12│本院108年│109年2月12│高雄地檢109│││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審易字第2118│日│度審易字第│日│年度執字第││││,以新臺幣10││號││2118號││3956號(109││││00元折算1日││││││年度執緝字第││││。││││││1112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8年11月6│本院109年度│109年5月13│本院109年│109年6月21│高雄地檢109│││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日│簡字第1476號│日│度簡字第│日│年度執字第││││,以新臺幣10││││1476號││6229號││││00元折算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