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4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楊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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