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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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 李羅貴英 即新星企業社被告琮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有62,87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而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從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