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55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葉貴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零柒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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