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德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凌晨0時後某時,在臺北市○○區○○
街0號旅館某房號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39頁至第4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白色結晶塊(含包裝袋貳只)貳袋經鑑驗(淨重零點四七一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四七零八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年度青字第919號2白色細結晶(含包裝袋壹只)壹袋經鑑驗(淨重零點零一九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一八八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