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84號聲請人 林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林素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1年5月25日610,000元B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