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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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