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被告 王炯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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