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4號原告 陳一獻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第
1項記載不完全,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應補充記載不服之「訴願決定字號」,又未提出原處分書(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0年8月5日高市衛疾管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