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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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