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甲○○」應更正為「乙○○(原名甲○○)」,主文欄內「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甲○○係乙○○之舊名,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被告「甲○○」應更正為「乙○○(原名甲○○)」,主文欄內「甲○○」應更正為「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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