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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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 楊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清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0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