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崇溢選任辯護人蘇文斌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06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1:被告邱崇溢112.07.17警詢,警卷P7-21。112.07.17偵訊,偵06卷P15-20。112.07.17羈押訊問,聲羈卷P21-30。112.09.05警詢Ⅱ,偵06卷P75-79。112.09.11偵訊,偵06卷P85-87。112.09.13延押訊問,偵聲93卷P15-17。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9:112.07.16職務報告,警卷P24-27檢證10:112.09.05職務報告,偵06卷P59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檢證2: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警卷P28-37檢證3: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警卷P38-47、49-89、92-96檢證4:扣案愷他命初步檢驗照片,警卷P48、90檢證5:扣案毒品咖啡包初步檢驗照片,警卷P90-91檢證6:微信截圖,警卷P97-99檢證7: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記錄,警卷P101-107檢證8: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08.28高市凱醫驗字第7977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08卷P103-119檢證10: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偵06卷P61-68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