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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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盧品宏 即 盧明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芳宜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8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