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林惠芬

被告 李瑞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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