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勤豐環保有限公司、 朱庭儀 、 黃秉軒 、 翁明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勤豐環保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