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勤豐環保有限公司朱庭儀黃秉軒翁明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勤豐環保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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