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292號
原告 余一 世
訴訟代理人 蔡麗鳳
被告 蘇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6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1,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蘇美華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他人,可能供詐騙集團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領出,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仍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晚上某時許,在位於屏東縣潮州鎮某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封面、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濤 」之某成年人。嗣「陳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年2月7日前某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伊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伊誤信而匯款共新臺幣(下同)29萬1,000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轉出,致伊受有29萬1,000元損害(下稱系爭犯行)。
㈡而被告所為系爭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刑事判決論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1,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錢不是伊騙走的,伊也是被詐騙才提供系爭帳戶,伊無法賠償原告請求的金額,詐欺集團是如何詐騙原告伊也不知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將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行騙者,該行騙者向原告行詐,致原告將遭詐騙之金額29萬1,000元匯入被告系爭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等情,經本院系爭刑事案件在案,並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可考附卷可稽(潮簡卷第13-3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到庭對此亦無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已明定。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
㈢經查,金融帳戶與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關係密切,屬個人儲蓄理財工具,具專屬性及隱私性,將存摺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等同容任他人任意使用帳戶存提款項,他人如何使用即非原存戶所能控制,即便被用以作為「人頭帳戶」亦非不能想像之事,是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已有過失。況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中多次自陳略以當時生活過不去,很急,姑且一試,想趕緊賺回被騙的錢等語,有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可查(偵7168卷第25背面、27頁;刑卷第287頁),可見被告作為有通常智識水準及判斷事理能力之成年人,當應知曉上情,卻疏而不理,貪求一時之利,就提供系爭帳戶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至少具有抽象輕過失甚明。是以,被告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然其協力提供帳戶之行為自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視為侵害原告財產法益之共同行為人,原告主張,應屬有據,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四、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自112年11月8日起(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同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均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薛雅云